| Q1: |
列報受扶養親屬是否應以同居為條件? |
| A: |
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的直系尊親屬、子女和兄弟姊妹,不必與納稅義務人在同一戶籍,也不需同居在一起,只要有扶養的事實就可以申報扶養,但是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的時候,申報受扶養的親屬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雖不必同一戶籍但必需同居一家且確受扶養。
(財政部 86 年 2 月 20 日台財稅第 861885119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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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2: |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等),應符合那些要件? |
| A: |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 60 歲或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如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 60 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 60 歲,除了薪資所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它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例如: 93 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 7 萬 4,000 元,如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 60 歲而且 92 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 7 萬 4,000 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 7 萬 4,000 元,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 77 年 2 月 25 日 台財稅第 77065193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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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3: |
列報扶養子女,應符合那些要件? |
| A: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 20 歲,或滿 20 歲以上在校就學,或是身心殘障,或因為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子女如果年滿 20 歲以上而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申報時請檢附在校就學的證 明或 醫師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是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影本,或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證明。如果是在國外留學或就讀軍事學校也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納稅義務人的子女如果是臺灣地區的人民、年滿 20 歲以上,且就讀大陸地區學校,就不可以申報扶養。(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 台財稅第 841657896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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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4: |
列報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應符合那些要件? |
| A: |
兄弟姊妹未滿 20 歲,或者滿 20 歲以上而因為在校就學,或身心殘障,或因為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如果年滿 20 歲以上,而因為在校就學,或者因為身心殘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申報時請檢附在校就學證 明或 醫師的證明以備審核。至於「在校就學」應以具有正式學籍的才可以適用,在學證明文件可以用當年度的繳費收據,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是在學證明書等作為證明。但是兄弟姐妹如果是臺灣地區的人民、年滿 20 歲以上,而且就讀大陸地區的學校,就不可以列報扶養。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目)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財政部 84 年 11 月 15 日 台財稅第 841657896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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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5: |
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符合那些要件? |
| A: |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如果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受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居一家,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話,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但受扶養者的父母如果是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小學的教職員,則不可以列報。申報時應檢附下列有關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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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納稅義務人與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 其他親屬或家屬,同一 戶籍 者:戶口名簿影本或身分證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 (2) |
納稅義務人與 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 其他親屬或家屬, 非同一戶籍者 :村里長證明、受扶養者或其監護人註明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切結書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如果受扶養者未滿 20 歲,還應檢附他的父母親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如果受扶養者是年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者,則 應檢附 醫師證明或其他足以證明無謀生能力的證明文件。 |
財政部 86 年 2 月 20 日台財稅第 861885119 號函)
(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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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6: |
列報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
| A: |
納稅義務人申報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親屬,應符合下面條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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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
| (2) |
因身心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
| (3) |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 60 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之適當證明文件)。 |
| (4) |
其它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
| (財政部 89 年 9 月 7 日 台財稅第 0890455918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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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7: |
薪資所得免稅者之子女,是否可由他人列報為扶養親屬? |
| A: |
薪資所得免稅的現役軍人或托兒所、幼稚園、公私立國中、國小的教職員等,他的子女不可以讓別人申報為扶養親屬。 (所得稅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 )
(財政部 74 年 10 月 10 日台財稅第 1731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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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8: |
受扶養者年度中滿20歲或年度中畢業,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
| A: |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或兄弟姊妹在年度中滿 20 歲或者滿 20 歲以上而在年度中畢業,可以選擇獨立申報或受人扶養。如果選擇受扶養,扶養期間雖然不滿 1 年,仍然可以按全年的免稅額扣除;但是受扶養親屬如果有所得,也應該合併申報。
(財政部 50 年 8 月 8 日 台財稅第 5368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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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9: |
兄弟二人以上輪流扶養其直系尊親屬時,應如何申報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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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兄弟二個人以上在同一年度內輪流扶養直系尊親屬時,應由兄弟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不可以重複。如果選擇由高所得的人申報扶養,可以減輕累進稅負,較為有利。
(財政部 64 年 10 月 7 日 台財稅第 37217 號函)
(財政部 75 年 5 月 14 日 台財稅第 7547425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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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0: |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
| A: |
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 2 點來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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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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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居民身分證影本。 |
| B. |
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 分 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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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年滿 20 歲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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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
| B. |
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還沒有康復無法工作的證明;內容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殘障狀況(或病名)、期間(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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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扣除額部分,也要檢附足以證明的文件,供國稅局審查。
以上所說的「證明文件」,是指大陸地區公證處所核發的公證書,而且經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 82 年 2 月 27 日 台財稅第 821479312 號函)
( 財政部 83 年 7 月 6 日 台財稅第 831599121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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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1: |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
| A: |
申報扶養大陸地區配偶和親屬,應該把大陸地區的居民身份證編號的後十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居民身份證,那麼第一位數填9,第二位 數 到第七位 數 填寫受扶養者的西元出生年後二位 數 及月、日各兩位 數 ,第八位 數 到第十位數空白。例如:西元 1915 年 5 月 27 日 出生,應填寫為:「9150527□□□」。
(財政部 82 年 2 月 27 日 台財稅第 821479312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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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12: |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申報書上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應如何填寫? |
| A: |
申報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無國民身分證之華僑或外國人時,應該依據向縣(市)警察局申請核發的外僑居留證上面的「統一證號」欄項十位數,填寫在申報書的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欄;如果沒有領取外僑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無統一證號欄項,請先向警察機關查詢有無配賦統一證號或申請核發「中華民國統一證號基資表」,如屬未入境臺灣確實無配賦統一證號者,那麼以西元出生年月日加護照上英文姓名第一個字前兩個字母。例如:西元 1978 年 10 月 24 日 出生,姓名 Carol Lee 應填寫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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