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其人工生殖法中對於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之相關規定,醫療機構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實施人工生殖、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
公益法人應申請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接受精子之捐贈、儲存或提供之行為。其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屆滿三個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截至96年11月共計72家醫療院所已通過許可,為合法提供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機構,以下統整
衛生署署立醫院中有提供不孕症諮詢的醫院,提供民眾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