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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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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對於「職業災害」之說明如下:

   職業災害:指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是作業活動及
   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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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危害作業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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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溫場所工作之勞工,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
    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之作業,也應規定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在工作時間中給予適當的休息。
 

    定期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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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在職勞工:施行定期健康檢查
   •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
 
   
童工禁止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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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處理爆炸性、引火性等物質之工作。
   三、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四、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五、有害粉塵散布場所之工作。
   六、運轉中機器或動力傳導裝置危險部分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上卸皮帶、繩索等工作。
   七、超過二百二十伏特電力線之銜接。
   八、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九、鍋爐之燒火及操作。
   十、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十一、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十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十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十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女工禁止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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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坑內工作。
   二、從事鉛、汞、鉻、砷、黃磷、氯氣、氰化氫、苯胺等有害物散布場所之工作。
   三、鑿岩機及其他有顯著振動之工作。
   四、一定重量以上之重物處理工作。
   五、散布有害輻射線場所之工作。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妊娠婦女禁止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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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左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一、已熔礦物或礦渣之處理。
   二、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之運轉工作。
   三、動力捲揚機、動力運搬機及索道之運轉工作。
   四、橡膠化合物及合成樹脂之滾輾工作。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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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085-151
 

九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提供職業疾病診治、諮詢及轉介服務。
職業傷病服務體系更多相關細節,除可撥打勞委會免費諮詢電話0800-085151,亦可電洽各職業傷病防治中心,或至職業傷病管理服務中心網站查詢。

勞委會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北區醫院
1.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03-211-8380
2. 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02-2312-3456#67491
3.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02-2737-2181#1122
中區醫院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 04-2205-2121#4508~9
2.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04-723-8595#4131~2
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04-2473-9595#38846~7
南區醫院
1. 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 06-235-3535#4937、4939
2.財團法人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醫院 07-313-3604
東區醫院 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 03-856-1825#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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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職災傷病給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1年為
     限,前後合計共發給2年。

   二、職災失能給付:
      (1)失能年金(如下A.B.標準)+20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A.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年資× 1.55%(最低保障 4,000元)
       B.若配偶或子女符合條件者,每1人加發25%眷屬補助,最多加發50%。
      (2)失能一次金:依失能程度分1~15等級,最低給付45日,最高1800日。

   三、職災死亡:
      (1)喪葬津貼:發給5個月。如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則發給10個月。
      (2)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2選1):
       a.遺屬年金(如下a.b.標準)+10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b.平均月投保薪資×勞保年資×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遺屬津貼:不論年資一律發給40個月。

   四、職災醫療給付:被保險人之保險醫療費用由勞保局支付。普通膳食費及一般治療飲食費,給付30日內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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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在各縣市政府勞工處設置職災勞工服務窗口,提供電話關懷、面談服務、職災
  勞工轉介及支持等服務:
   一、主動接觸及聯繫關懷勞保職災個案,提供職災勞工心理支持及社會適應。
   二、協助請領勞保相關給付或津貼,及政府職災慰問金。
   三、協助轉介勞資爭議協處、法令諮詢及法律協助。
   四、轉介醫療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及福利資源機構。

   「 身障者職業重建服務窗口計畫」,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等服務:
   一、提供職業重建相關服務諮詢。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
   三、轉介至適當職業重建服務機構或單位協助。
   四、提供追蹤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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